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聲明人 許耀仁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日第三審確定刑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許耀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李 麗 玲法官 許 仕 楓法官 孫 增 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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