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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聲 明 人 伍錫權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伍錫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法官 洪 兆 隆法官 黃 仁 松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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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