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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聲 明 人 陳星佑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三審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二五號),聲明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星佑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二四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惠 光 霞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周 盈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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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