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二年度台附字第一九號上 訴 人 楊銀庭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7樓
陳淑娟 住同上被 上訴 人 邱俊文 住台灣省雲林縣西螺鎮○○里○○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中)陳建凱 住台灣省苗栗縣○○鎮○○街○○○○號2樓
居台灣省雲林縣斗六市○○路○○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犯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改判諭知被上訴人邱俊文無罪(被害人楊順隆部分)、陳建凱亦無共同犯強盜致人於死之犯行,因而駁回上訴人楊銀庭、陳淑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吳 燦法官 張 惠 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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