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二年度台附字第八號上 訴 人 吳清敏被上訴人 林勝吉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林勝吉免訴,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魏 新 和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徐 文 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