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2 年台附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二年度台附字第八號上 訴 人 吳清敏被上訴人 林勝吉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林勝吉免訴,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魏 新 和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徐 文 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