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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989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九號上 訴 人 代號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沈政雄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侵上訴字第四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二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㈠證人B1(民國000年0月出生,姓名詳卷)、C1(000年0月出生,姓名詳卷)、D1(000年0月出生,姓名詳卷)、R男、A2之證述,係聽聞告訴人A1(00年0月出生,姓名詳卷)之告知,不得為補強證據。而A1於成福國小性平等委員會調查時,並未陳述遭強制性交,且依其證述內容,上訴人不可能於一○一年六月七日以外時間加以性侵害。原判決遽認上訴人代號0000-000000A對A1強制性交七次(一○一年六月七日除外)及強制猥褻一次,尚有未當。㈡A1、D1並未證述親見上訴人撫摸B1之性器,而R男、B2之證述係聽聞自B1,均不得為補強證據。㈢C1於上開委員會調查時,證述反覆,而A1、B1、D1之證述係聽聞自C1,不得為補強證據。又C1係證述遭上訴人摸腰部、臀部,原判決既認難界定是否故意猥褻,復未說明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色慾,有判決理由矛盾及不備之違法。㈣D1於上開委員會調查時,證述反覆,而A1、B1並未證述親見上訴人撫摸D1,D2之證述係聽聞自D1,均不得為補強證據。又D1係證述遭上訴人摸背後、褲頭,原判決未說明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色慾,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㈤原審向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及榮民總醫院查詢結果,並未提示予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陳述意見,遽認難以調查上訴人有戀童症,致未審酌量刑,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㈥A1、B1、C1、D1之同學十三人證述未見上訴人有性侵害行為,原判決未說明不採之理由,尚有未當。㈦A1、E1、F1、H1、I1、L1、M1、N1、S1已領得犯罪被害補償金,B1、G1亦可領取,原判決未予審酌從輕量刑,於法有違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強制猥褻B1、D1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其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二罪各罪刑(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五所示),及維持第一審論處其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性交共二百七十罪、強制猥褻共二十六罪各罪刑(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一至二、四、六至十九所示)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對A1強制性交八次、強制猥褻二次,對C1 強制猥褻一次,A1、C1 之證述可以採信;上訴人強制猥褻B1 一次,A1、D1 之證述得為佐證;上訴人強制猥褻D1一次,A1 、B1 之證述可以佐證;上訴人無鑑定必要,所辯不足採取;皆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又查:㈠上訴人撫摸C1之腰部、臀部及D1之大腿、腰部,已經C1、D1證述明確,而撫摸臀部、大腿,係屬極親密之行為,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產生性行為之聯想,自為猥褻行為。又A1、B1、C1、D1之同學十三人雖證述未見上訴人有性侵害行為,但尚不能因此據認上訴人無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行為。原判決雖未說明,不影響上訴人犯罪之認定,不得執為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㈡犯罪被害補償金係國家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補償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尚與上訴人賠償意義不同。原判決審酌上訴人未賠償B1、D1,而為量刑;以第一審判決審酌其未賠償A1、C1、E1、F1、G1、H1、I1、J1、K1、L1、M1、N1、S1等各項情狀,量刑尚屬妥適,予以維持;均屬其裁量權之行使,並無不當。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為事實上之爭辯,且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請求鑑定,因本院係法律審,自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洪 曉 能法官 郭 玫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