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3013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號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 宏 志選任辯護人 黃 勃 叡律師被 告 周陳秀霞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三、一二六二九、一六九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外,對第二審法院所為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僅限於:㈠、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㈡、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㈢、判決違背判例。且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故對第二審法院所為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書狀內應具體載明原審判決有何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由,如未於上訴書狀內具體載明原判決有何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違背司法院解釋、本院判例之違法情形;及其上訴理由形式上雖係以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違背司法院解釋、本院判例為由,如實際上所指摘之情事,顯然與該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列之上訴理由不相適合者,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被告徐宏志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被告周陳秀霞被訴涉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罪嫌,經原審審理結果,以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資料,經查並無任何適合於被告等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被告等被訴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等罪嫌,尚屬不能證明。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無從為被告等有罪確信之理由。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宏志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一次參與周五六賄選案件開庭審理,迄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該案判決期間之經濟狀況不佳;徐宏志在九十一年法官手冊筆記本內,復記載與被告周陳秀霞間,有至少新台幣三百二十五萬元之金錢往來關係;而周陳秀霞係在九十年間,因其夫周五六之賄選案件,透過證人林廷烈積極認識徐宏志,徐宏志、周陳秀霞二人,在林廷烈家中並避開他人而談論有關周五六賄選案件,且周五六官司後來沒事,係因周陳秀霞有「拜託人幫忙」;徐宏志、周陳秀霞二人間之金錢來源及流向復有異常情形,並均拒絕測謊,原判決所為徐宏志、周陳秀霞均無罪之認定,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違背本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號、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三一二號、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七號判例、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二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等判例;又林廷烈陳明係於詢問周陳秀霞有關周五六之賄選案件情況時,周陳秀霞才告知「有拜託人幫忙處理」等情,乃屬就其個人與周陳秀霞交談親身體驗之事實而為證述,原判決竟以林廷烈前後二次證述既純屬其個人臆測,自非可採等由,而為徐宏志、周陳秀霞二人有利之認定,違背本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判例,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提起第三審上訴。

四、惟查:本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號、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三一二號、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二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等判例,係闡述事實審法院依其職權本於確信自由判斷證據之證明力如何時,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否則即屬判決適用法則不當,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之範疇,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據為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而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七號判例,係闡述認定犯罪事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間接證據亦包含在內。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分係闡述證人所為前後不符或相互歧異之陳述,應如何斟酌取捨,或證據力應如何為判斷等意旨,亦係就法院應適用「證據法則」為證據斟酌取捨之判斷而為闡述,同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闡明,亦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之範圍。是檢察官上訴意旨形式上雖以原判決違背前揭判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所指如何違背各該判例之意旨,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判決違背判例」情形,均顯屬不相適合。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周 政 達法官 黃 仁 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一 日

G

裁判案由:貪污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