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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抗字第 18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二號抗 告 人 鄭民崇

周曉慧上列抗告人等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甲○○、乙○○因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年度重侵上更㈠字第五八號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主張原確定判決未經詰問乙○○,亦未查明相關證據,逕採告訴人A女被逼之假筆錄作為判決基礎,致抗告人等遭受冤判,顯有認定事實錯誤及適用法則不當、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等違誤,檢察官未依法聲請再審或請求提起非常上訴,竟將錯就錯,命抗告人等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入監服刑,其執行之指揮自屬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命令云云。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等上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發交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一○二年度執字第一三二五九號執行,該署檢察官傳喚抗告人等於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案執行,乙○○並於該日到案聲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則於翌(二十六)日具狀陳報變更戶籍地址,請求囑託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尚未核發指揮書命甲○○入監服刑等情,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執行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可稽。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依據確定判決內容,對抗告人等為指揮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認彼等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猶執陳詞,就原裁定已詳為論駁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辯,及對於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等採證認事職權行使而與聲明異議無關事項為指摘,抗告人等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郭 玫 利法官 洪 曉 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