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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職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一○號再 抗告 人 陳舜馥上列再抗告人陳舜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回復原狀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三年度抗字第一0四號),提起再抗告,並未敘述理由,按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但書之規定,限於一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之前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洪 曉 能法官 郭 玫 利法官 何 菁 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