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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14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號聲 明 人 陳家煌上列聲明人因強盜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月九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七0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家煌因強盜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楊 力 進法官 王 梅 英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