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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 明 人 陳國忠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日駁回抗告之刑事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國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李 麗 玲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孫 增 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