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 明 人 周虔倫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五五號),聲明再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周虔倫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宋 祺法官 惠 光 霞法官 周 盈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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