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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 明 人 陳正發上列聲明人因殺人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二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因殺人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對該裁定不服云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魏 新 和法官 蔡 國 卿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徐 文 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裁判案由:殺人罪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