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 明 人 陳正發上列聲明人因殺人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二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因殺人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對該裁定不服云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魏 新 和法官 蔡 國 卿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徐 文 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