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 明 人 嚴文龍上列聲明人因殺人等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三審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嚴文龍因殺人等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宋 祺法官 惠 光 霞法官 周 盈 文法官 張 祺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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