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聲 請 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許革非等違反著作權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三年度台附字第二0號),聲請移送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莊榮兆因自訴許革非等違反著作權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胡 文 傑法官 許 仕 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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