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號聲 明 人 尤竣熙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六六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0三年度聲再字第八一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茲復具「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吳 燦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蘇 振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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