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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 明 人 陳益論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對該裁定不服云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楊 力 進法官 王 梅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