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聲 明 人 魏創榮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確定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魏創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再抗告理由」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孫 增 同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李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