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 明 人 王頷斳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駁回抗告之第三審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一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王頷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駁回聲明人提起之抗告後,復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宋 祺法官 惠 光 霞法官 周 盈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