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聲 明 人 尤薇雅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尤薇雅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對該裁定不服云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吳 信 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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