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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聲 明 人 鍾榿(原名鍾明君)上列聲明人因常業詐欺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鍾榿因常業詐欺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洪 曉 能法官 郭 玫 利法官 吳 三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