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聲 明 人 趙福龍上列聲明人因劉妍容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七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趙福龍因劉妍容偽造文書聲明疑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楊 力 進法官 王 梅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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