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九號抗 告 人 孫傳興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四二八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毀損等十三罪,先後經判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認屬正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固非無見。
二、惟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毀損等六罪所處之刑,前經原審以一○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七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確定;編號七、八所示竊盜等二罪、編號九至十三所示強盜等五罪,分別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侵重訴字第一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二十二年,抗告人就編號十三所示強盜強制性交罪部分不服上訴,經原審以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七五號判決撤銷第一審該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相同罪刑,抗告人不服上訴,為本院以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八號判決駁回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判決附卷可憑。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所示十三罪定其應執行刑,應不得逾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月。乃原裁定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尚非適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郭 玫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G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毀棄損壞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101.02.13 │100.05.11 │100.05.22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5063號 │第9195號 │第9195號 │├─┬────────┼──────────┼──────────┼──────────┤│最│法 院│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395 │101年度上易字第2721 │101年度上易字第2721 ││ │ │號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11.22 │101.12.20 │101.12.20 │├─┼────────┼──────────┼──────────┼──────────┤│確│法 院│台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395 │102年度台非字第121 │102年度台非字第121 ││ │ │號 │號 │號 ││判├────────┼──────────┼──────────┼──────────┤│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101.11.22 │102.04.22 │102.04.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是 │ 否 │ 否 ││件 │ │ │ │├──────────┼──────────┼──────────┼──────────┤│ │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 │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 │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 ││ │第621號 │第560號 │第560號 ││備 註├──────────┴──────────┴──────────┤│ │1~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妨害自由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9.11.30 │99.12.10~101年1月 │99.10.30 │├──────────┼──────────┼──────────┼──────────┤│偵 查(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953號 │第953號 │第953號 │├─┬────────┼──────────┼──────────┼──────────┤│最│法 院│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088 │101年度上訴字第3088 │101年度上訴字第3088 ││ │ │號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12.27 │101.12.27 │101.12.27 │├─┼────────┼──────────┼──────────┼──────────┤│確│法 院│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定├────────┼──────────┼──────────┼──────────┤│ │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088 │101年度上訴字第3088 │101年度上訴字第3088 ││ │ │號 │號 │號 ││判├────────┼──────────┼──────────┼──────────┤│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102.01.21 │102.01.21 │102.0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否 │ 否 ││件 │ │ │ │├──────────┼──────────┼──────────┼──────────┤│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 ││ │第2393號 │第2393號 │第2393號 ││備 註├──────────┴──────────┴──────────┤│ │1~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竊盜 │偽造文書 │ 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年10月 │├──────────┼──────────┼──────────┼──────────┤│犯 罪 日 期│99.12.30 │99.12.30 │100.10.30 │├──────────┼──────────┼──────────┼──────────┤│偵 查(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4753號 │第24753號 │第24753號 │├─┬────────┼──────────┼──────────┼──────────┤│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2.12.20 │102.12.20 │102.12.20 │├─┼────────┼──────────┼──────────┼──────────┤│確│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定├────────┼──────────┼──────────┼──────────┤│ │案 號│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103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 │ │ │ ││判├────────┼──────────┼──────────┼──────────┤│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103.03.03 │103.03.03 │103.03.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是 │ 否 ││件 │ │ │ │├──────────┼──────────┼──────────┼──────────┤│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 ││ │第9546號 │第9546號 │第9547號 ││備 註├──────────┴──────────┤ ││ │7~8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 │恐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100.08.23~101.01.30 │101.02.24 │101.03.02 │├──────────┼──────────┼──────────┼──────────┤│偵 查(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4753號 │第24753號 │第24753號 │├─┬────────┼──────────┼──────────┼──────────┤│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實├────────┼──────────┼──────────┼──────────┤│審│判 決 日 期│102.12.20 │102.12.20 │102.12.20 │├─┼────────┼──────────┼──────────┼──────────┤│確│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決├────────┼──────────┼──────────┼──────────┤│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3.03.03 │103.03.03 │103.03.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否 │ 否 ││件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 ││ │第9547號 │第9547號 │第9547號 │└──────────┴──────────┴──────────┴──────────┘┌──────────┬──────────┬──────────┬──────────┐│編 號│ 13 │ │ │├──────────┼──────────┼──────────┼──────────┤│罪 名│強盜強制性交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 │ │ │├──────────┼──────────┼──────────┼──────────┤│犯 罪 日 期│101.02.23 │ │ │├──────────┼──────────┼──────────┼──────────┤│偵 查(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24753號 │ │ │├─┬────────┼──────────┼──────────┼──────────┤│最│法 院│台灣高院 │ │ ││後├────────┼──────────┼──────────┼──────────┤│事│案 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75 │ │ ││實│ │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103.04.30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確├────────┼──────────┼──────────┼──────────┤│定│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338 │ │ ││判│ │號 │ │ ││決├────────┼──────────┼──────────┼──────────┤│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3.07.1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 ││件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第12565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