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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抗字第 26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九號再 抗告 人 王麒瑞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王麒瑞因聲請訴訟救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郭 玫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