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五號再抗告人 陳周滇上列再抗告人因貪污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軍抗字第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再抗告人陳周滇對於空軍後勤司令部六十九年度南判字第二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裁定駁回之;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原法院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再抗告意旨主張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本件再審聲請前之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曾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核與本件聲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無涉,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楊 力 進法官 王 梅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