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抗 告 人 蕭勝宏上列抗告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二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四年度聲再字第八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再審乃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蕭勝宏對於原審法院民國一○四年五月八日一○四年度偵抗字第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審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於法未合,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略稱:羈押將嚴重影響抗告人之訴訟防禦權,請撤銷原裁定,重新為裁定云云,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吳 信 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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