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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抗字第 46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八號抗 告 人 邱武泓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四年度聲再字第二三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邱武泓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四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其再審聲請狀並未提出上開確定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不合規定,因而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漫言指摘原裁定有所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楊 力 進法官 王 梅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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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