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九○號再 抗告 人 樓汶龍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樓汶龍因販賣第一級毒品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陳 宏 卿法官 林 清 鈞法官 吳 三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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