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八四號再 抗告 人 蘇文哲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蘇文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江 振 義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何 菁 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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