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被 上訴 人 楊清海上列被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等罪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一0四年度台附字第九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對楊清海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楊清海因違反電信法等罪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吳 燦法官 呂 永 福法官 蘇 振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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