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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4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號聲 請 人 黃靖雯上列聲請人因家暴殺人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審判決(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五號),提起非常上訴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黃靖雯因家暴殺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提起非常上訴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呂 永 福法官 吳 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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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