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 明 人 陳亮賓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陳亮賓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竟復具狀聲明不服,揆諸首揭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彭 幸 鳴法官 洪 昌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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