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聲 明 人 楊善富上列聲明人因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九日第三審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楊善富因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判後,竟復具狀聲明不服,揆諸首揭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洪 昌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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