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聲 明 人 陳志豪上列聲明人因常業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志豪因常業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七五五號),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後,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江 振 義法官 蘇 素 娥法官 李 英 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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