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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聲 明 人 歐文道上列聲明人因殺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八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歐文道因殺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再抗告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原裁定案件經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分案,於一0四年一月八日裁定在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楊 力 進法官 王 梅 英法官 吳 燦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