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聲 明 人 張富雄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張富雄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蘇 素 娥法官 劉 興 浪法官 吳 信 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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