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聲 明 人 張福光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八日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張福光因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洪 昌 宏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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