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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聲 明 人 侯正着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侯正着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吳 信 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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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