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聲 明 人 侯正着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侯正着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吳 信 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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