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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2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聲 請 人 江忠信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周宏勝等瀆職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七一號)、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0號)駁回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江忠信因自訴被告周宏勝等瀆職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駁回其上訴之判決,聲請抗告,經本院分別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本院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七一號、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0號)後,復又不服上開裁定,具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蔡 國 卿法官 宋 祺法官 王 復 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