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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2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聲 明 人 蔡光治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

蔡馥宇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聲明不服(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蔡光治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洪 昌 宏法官 胡 文 傑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