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 明 人 蔡光治上列聲明人因貪污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審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七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蔡光治因貪污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吳 燦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洪 昌 宏法官 呂 丹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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