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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3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 請 人 王麒瑞上列聲請人因民事請求支付命令訴訟救助回復原狀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三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一號),聲請再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王麒瑞因民事請求支付命令訴訟救助回復原狀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請再為審理,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陳 宏 卿法官 王 敏 慧法官 黃 瑞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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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