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聲 明 人 王宏鵬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本院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王宏鵬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聲明不服,聲明人復具「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許 錦 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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