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聲 明 人 王宏鵬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一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王宏鵬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王 復 生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蔡 國 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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