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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聲 明 人 王宏鵬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王宏鵬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郭 玫 利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吳 三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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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