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聲 明 人 蔡文洲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第三審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蔡文洲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林 英 志法官 吳 信 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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