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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聲 明 人 王宏鵬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王宏鵬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周 政 達法官 黃 仁 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