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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聲 明 人 黃文發上列聲明人因枉法裁判等罪聲請保全證據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文發因枉法裁判等罪案件聲請保全證據,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聲明異議抗告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黃 仁 松法官 周 政 達法官 何 菁 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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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