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一號聲 明 人 黃志豪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三審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七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志豪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王 梅 英法官 楊 力 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