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八號上 訴 人 陳紹祥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六四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陳紹祥之上訴意旨,關於肇事逃逸部分(至其就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過失傷害罪,所一併提起之上訴部分,已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僅以其有聲請和解、調解,希望法官能給上訴人機會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有如何之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蘇 素 娥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李 英 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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